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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治学院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办法
发布日期:2016-09-20

第一章  总  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,提高系(部)教学管理水平和质量,建立科学、规范的教学管理工作评价体系,调动系(部)教学管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,使教学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,全面促进和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,结合学校实际,坚持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、以评促管、评建结合、重在建设”的指导思想,对各系(部)的教学管理进行全面评估,逐步形成自我约束、自我完善、自我发展的机制,促进教学管理工作健康、有序地进行,切实提高系(部)级教学管理的质量与水平。
第三条 教学管理评估旨在引进竞争激励机制,鼓励系(部)之间公平竞争,通过评估,取长补短,促进系(部)之间的交流,使系(部)级教学管理工作日臻完善、规范。同时,通过评估,能及时了解各系(部)的教学现状、需求,掌握学校教学工作的第一手资料,克服教学管理过程中的盲目性,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,达到以管理抓教学,以管理促发展的目的。
第二章  评估组织及任务
第四条 学校成立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专家组,组长由主

管校领导担任,其他成员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组成。其职责是:按照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及发展目标,依据教育部对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本要求,建立一套能够涵盖系(部)教学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;组织实施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工作;向学校提供评估结果与相关数据。评估具体工作由教务处与教学督导委员会实施。
第五条 各系(部)要成立教学管理评估自评小组,成员由系(部)领导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研室主任等组成。其主要任务是:根据《长治学院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指标体系》(以下简称《指标体系》)中各项指标的要求及内涵,汇总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及原始资料,统计各项教学状态数据;对本系(部)的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进行自评,并撰写自评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;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,并认真组织实施。
第三章  评估程序
第六条 学校各系(部)的教学管理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评估,各系(部)每学年根据学校《指标体系》的内涵要求进行自评,并向教务处提交自评报告。
第七条 校评估专家组再对系(部)教学管理进行全面评估。从制度管理、教学管理、专业队伍建设管理、教研与科研、教学质量等五大方面入手,对各系(部)的管理工作从宏观到微观逐项进行评定,并赋以不同的分值,从而使评估工作尽量做到科学、

合理、规范。
第四章  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结果
第八条 评估指标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,16个二级指标,44个三级指标(即观测点)组成,分值满分为370分,评估结果根据最后得分折合为百分制分数。
第九条 各观测点给出评价等级或其他形式的评估标准,并赋予一定的分值,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办法与内涵说明给予评分。
第十条 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结果,根据最后得分可评定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即:得分≥85为优秀、得分≥75为良好、得分≥60为合格、低于60分为不合格。
第十一条 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结果可作为学校对系(部)教学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。
第五章  附  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 
附件:长治学院系(部)级教学管理评估指标体系
 
 
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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